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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转,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需是依法注销并且可以独立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效劳器(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级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满足《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则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管理方法》第十五条规则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需提交在我国注册的停业执照复印件;在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能够经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以及来访等方式获取《域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六条 申请人能够采用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来访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30日内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本人选择的域名担任。申请人在填写、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需保证其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申请人的称号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分歧。   第八条 申请人拜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域名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域名事宜,应当出具代理拜托书。代理拜托书应当注明代理内容及权限。代理人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提交拜托书、拜托人的域名注册文件以及代理人的单位引见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本人申请域名注册或者拜托代理人申请域名注册,其域名管理联络人必需是域名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   第十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依照《管理方法》停止检查。凡契合《管理方法》有关规则的,予以审定,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发给申请人《域名注册证》,并经过WWW予以发布。   CNNIC以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发给《检查意见书》,并且经过WWW予以发布。申请人应当在初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越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契合《管理方法》有关规则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且经过WWW予以发布。   为防止因申请人收不到《检查意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而可能惹起的纠葛,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个工作日后,应用网络查看域名注册状况。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卦、注销、争议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变卦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方法》第十五条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转。   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方法》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中止该域名的运转,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十三条 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运用而惹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葛中,CNNIC不充任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本人担任处置并且承当法律义务。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称号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称号持有方具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称号   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运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称号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具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称号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存30日域名效劳,30日后域名效劳自动中止,其间一切法律义务和经济纠葛均与CNNIC无关。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标准   第十四条 CNNIC对注册域名实施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域名系统的精确、标准及有效运转,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则见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年检时,域名注册人应当应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假如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络。   第十六条 年检时,对《管理方法》发布以前注册的域名或者域名注册事项不契合规则的,CNNIC倡议域名注册人加以矫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对违背《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转让或者买卖注册域名的,由CNNIC吊销该域名,并暂停其一切注册域名的运转六个月。   第十八条 依据《管理方法》第八条规则,原二级域名CO.CN、GO.CN、OR.CN、EB.CN、EN.CN、HA.CN及CANET.CN(以下称为旧域名),应在《管理方法》发布之日起的180日内分别改为COM.CN、GOV.CN、ORG.CN、HE.CN、HA.CN、HI.CN(以下称为新域名)。自《管理方法》发布之日起,在旧域名下不再注册三级域名。已在CO.CN、GO.CN、OR.CN、EB.CN、EN.CN和HA.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CNNIC将在对应的新域名下为其注册相同名字的三级域名。原在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管理方法》第八条中规则的二级域名,到CNNIC停止注册。在上述180日过渡期内,CNNIC将允许新、旧域名同时运用。180日期满后,中止运转旧域名。   第五章 域名运转管理费   第十九条 依据《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本着非盈利、有偿效劳的准绳,CNNIC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转管理费(含域名的注册、变卦和注销,注销时不退回年度运转管理费),每个三级注册域名每年300元。   (一)199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注册的域名,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二)199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注册的域名,1997年7月1日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7月1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三)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域名的运转;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吊销该域名。   第六章 联络办法   第二十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联络。联络办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NIC.EDU.CN   主页:http://WWW.NIC.EDU.CN/RS/templetes/   电话:(+86 10) 6278 4049   传真:(+86 10) 6278 5933   邮政地址:100084 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224室   在二级域名EDU之外的其他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CNNIC联络。联络办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CNNIC.NET.CN   主页: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 10) 6253 3515, (+86 10) 6261 9750   传真:(+86 10) 6255 9892   邮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 CNNIC 收   采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契合《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必需到CNNIC注销备案。备案时,可从CNNIC的WWW效劳器上获取《国外注册域名备案表》(见附件二),照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CNNIC。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作为CNNIC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效劳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CN的二级域名下注册域名的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必需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且其主域名效劳器设在中国境内。   国务院信息办 1997年6月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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